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938號聲明疑義人即被告 王世清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駁回上訴案件,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聲明人雖載「聲明異議」,依其理由應係「聲明疑義」之誤,應予更正)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針對鈞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38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雖未將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區別,但在上訴理由狀已明白切割,不知鈞院再發裁定理由為何,被告對裁定主文「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之文義不瞭解,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向鈞院聲明疑義云云。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聲明疑義者,以對於有罪判決之解釋有疑義者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至明。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經本院判處罪刑後,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未聲明對判決之一部上訴者,應視為全部上訴。惟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乃於106年8月24日裁定駁回被告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此項裁定既非有罪之判決,自不得聲明疑義,被告以本院何以裁定及裁定主文義不明,具狀聲明疑義,顯與前述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簡志龍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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