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