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10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理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小即與母親相依為命,從未曾見過其父親 戴達英 及其親人,且聲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即聲請人之母親乙○○)於四年前被電話告知聲請人之父親死亡時,亦不知其究竟是怎麼死的,僅被要求代領勞保之死亡給付,爰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改從母姓,請求將「甲○○」之姓氏改為「 顏浩恩 」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聲請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乙○○與聲請人之父戴達英之戶籍謄本為憑,惟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多次詢及有無聲請人現在之姓氏對其不利之事實或證據提出時,陳稱:「聲請人在父親死亡後很開心,因為可以對別人說他父親已經死了,這個姓氏對小孩心裡有影響、小孩這個姓氏對他的心理很受傷,每次同學問小孩父親在哪裡,他都不願意講話,小孩覺得父親沒有照顧過他,且父親那邊的親友對小孩來講一點印象都沒有。」等語(見本院96年11月5日非訟事件筆錄)。再參酌聲請人所提書面一紙亦載明:「我從小就沒有爸爸的記憶,可是我依然是姓戴,也從來沒有爸爸親戚給我的印象,完全沒有,可是照顧我到現在,是我媽媽,所以我想改姓顏,顏這個姓是我17年以來感覺一定要改的姓,而且我從小就一直得到顏家親戚的照顧,而爸爸那裡我真的想不起來,所以我真的想改姓顏。」等字樣,由是觀之,本件聲請,應屬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乙○○對其父、其前夫戴達英及其夫家之主觀感受,聲請人甲○○未能舉證證明其姓氏「戴」對 伊何 不利之影響,則其聲請變更姓氏改從母姓「顏」,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