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1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7,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