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嘉欣選任辯護人王培欣律師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嘉欣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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