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興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鄉○○村○○路000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興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興成前因詐欺等案件,前案假釋後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後案於假釋後更定刑期3年9月,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6日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爰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興成原執行詐欺等罪有期徒刑3年8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14函許可假釋,受刑人吳興成並於同年9月9日假釋出監,於101年9月14日假釋期滿;嗣另接獲執行指揮書,刑期變更為3年9月,經重新核算後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64740號函及111年7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6474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