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陳竹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欣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