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李宏盈 (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無法命補正,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8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25日業已死亡,亦即其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107年12月26日繫屬本院)前即已死亡,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本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等件在卷可佐。可知,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訴訟為不合法,且無法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黃婉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