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告 鍾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宣凱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即聲明一部分),若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號4樓之53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1件,並提出系爭房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系爭房屋113、114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各1件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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