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告 鍾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宣凱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即聲明一部分),若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號4樓之53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1件,並提出系爭房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系爭房屋113、114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各1件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