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24號

原告 陳春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聰明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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