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79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鄰○○路○
段○○○號,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
,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
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