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81號聲請人 劉陽雲 即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
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會於第5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第7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4年5月14日新北教社字第1040761494號函、103年12月26日召開之第5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第7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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