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2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勝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春福 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