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24號聲請人 陳芷賢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朝暘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之票號為0000000號之本票,發票日期為112年3月29日,然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卻載為112年3月21日,該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請予更正(該本票因到期日早於發票日,到期日視為未記載,故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然發票日前之提示,不生提示之效力)。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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