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1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峻榮 、 莊笙良 、 莊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檢附之借據所示,法定代理人兼連帶債務人之姓名為莊秀,與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姓名為「莊秀」似有不符,請確認其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莊峻榮、莊笙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