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35號
原告 郭達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立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誠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35號
原告 郭達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立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