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35號

原告 郭達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立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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