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65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勝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廖勝錦被訴竊盜罪嫌,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3日下午2時25分宣判,茲因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收受原承辦警察機關檢送之新證據方法,且核閱其內容明顯對被告有利;為免法院未審酌該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方法,而於司法之功能有虧,並使被告因在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未經提示該等有利之證據,而受到不利之判斷,因認需重行調查證據,並就尚未合法調查之新證據方法與原已在卷內並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方法踐履辯論程序,而實有必要,為此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主文所示期日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