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6號債權人 王俊裕 法定代理人 王澄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嘉文 、 陳伯任 、 楊雯瓏 、 蔡偉凡 、蔡玉玲、 陳順良 、 楊秀貞 、 陳美蘭 、 蔡國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陳「伯」任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㈡債務人及債權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
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債權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