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48號

聲請人 匡珮諄 (即 匡誠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X-408229-0

1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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