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9號上訴人即原告 秦慧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