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65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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