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李文翔芎美華 之繼承人相對人 李雯嫺 即芎美華之繼承人相對人 李雯萍 即芎美華之繼承人兼上一人 李建民 即芎美華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芎美華於民國(下同)87年5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張淑君 對聲請人(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聲請人受讓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分行部分之營業、資產與負債)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4,4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7年5月15日起至127年5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芎美華及張淑君於87年5月5日簽立房貸契約,又於100年3月17日簽立增補契約,向聲請人借用(一)300萬元、(二)70萬元,如違約則加收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上開(一)300萬元借款自101年12月26日起未繳本息,尚欠本金1,220,400元。(二)70萬元借款自101年12月26日起未繳本息,尚欠本金696,
483元,應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又案外人芎美華於88年10月1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戶籍謄本、芎美華繼承系統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12月12日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貸契約及增補契約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債務人張淑君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2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債務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