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施仁傑
       洪明宏
被   告  蕭嘉賓
       巫金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
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內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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