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4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4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4407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經查當事人雙方約定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每月攤還壹萬元整,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止應完全清償,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附卷可稽,惟該借據並無一期債務未清償,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而應清償全部債務之約定,則除已到期之參拾萬元整外,其餘尚未到期之請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是本件就未到期之債權金額貳拾萬元整,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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