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26號原告 林瑞超
林顯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 律師被告 林俊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38,8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