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059號債權人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號1樓兼法定代理人丁○○
號1樓債務人戊○○○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丁○○、 邱信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參拾肆萬柒仟伍佰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戊○○○、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