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潘旻彧
潘郁霏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廖薏筑共 同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被告 宋德慶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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