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仁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22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49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魏仁偉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關於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無障礙物」之記載刪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魏仁偉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審交易字卷第32頁)」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於承辦員警尚未知悉肇事人姓名前,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稽(見偵字卷第33頁),屬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且被告嗣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違規向左變換行向致擦撞告訴人 曾德光 ,致其受傷,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實際賠償之態度(告訴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當庭自述對於告訴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新臺幣【下同】11萬元無賠償能力等情)告訴人傷勢多寡及輕重程度、被告於審理程序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職工程師、月薪約3萬5,000元、無須扶養他人等生活狀況(見審交易字卷第33頁),暨其無前科之素行、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雅方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220號被告魏仁偉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仁偉於民國112年8月7日21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口,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禮讓直行車,即貿然向左變換行向,適有 曾得 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同向直行至該處,見狀避煞不及,發生擦撞,致 曾得光 受有頭部外傷、頸椎扭傷、左側胸壁挫傷、右側膝部挫傷,下背部挫傷等傷害。嗣魏仁偉於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即對到現場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曾得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魏仁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不諱。2證人即告訴人曾得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明車禍發生過程,及告訴人因車禍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二)、補充資料表、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暨車損照片共11張事發過程及事發地點現場、車輛外觀情形。4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診斷證明書、驗傷診斷證明書各1紙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再被告肇事後,於警員到現場處理發覺上情時,在場並坦承其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可佐,已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請審酌是否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檢察官鄭雅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戴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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