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AD000-A112048(姓名年籍詳卷)代理人 錢美華 律師被告 郭菘麟 指定辯護人 陳信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侵上訴字第8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AD000-A112048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21條、第346條、第339條等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判決在案。聲請人AD000-A112048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鈞院陳述意見,以維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被訴犯強制性交等罪嫌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共二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及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另就被訴強制性交罪嫌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現於本院審理中,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本院原侵上訴卷第200頁),並斟酌本案情節涉及被害人性自主權、聲請人為被害人兼告訴人、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