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7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冠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