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072號
原   告  張禎祐
被   告  張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19日以101年度附
民移調字第315號(101年度簡上字第546號)調解成立在案
,此有該調解筆錄影本乙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就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
不合法。被告如有違反該調解筆錄所載之調解條款,原告得
逕以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不得再行起訴
,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瓊琳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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