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承衡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承衡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張宏明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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