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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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57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政宏 債務人 張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1│新台幣│自民國107年│12%│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323,265元│3月10日起至││至民國107年10月10日││││清償日止││止,按年息1.2%計算│││││├──────────┤│││││自民國107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計算│├─┼─────┼──────┴────┴──────────┤│合│新台幣│││計│323,265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