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小字第1673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告 廖彤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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