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告 蔣明倫
訴訟代理人 陳奕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弘毅 、 陳宥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劉淑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告 蔣明倫
訴訟代理人 陳奕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弘毅 、 陳宥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