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葉怡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3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4月22日起至110年8月1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12.81%),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178,649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貸款契約乙份為證。
(三)然債務人應按月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3年6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貸款契約中第九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