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告 徐坤森 訴訟代理人 張明維 律師被告 徐銘輝
徐慧雯 徐坤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被告 郭坤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O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被告於宣判前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系爭房屋應有部分全部出賣予第三人 林明璋 ,是兩造現既非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屋即毋庸裁判分割,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0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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