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聲請人父母親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