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偵字第四一二○號),惟被告之犯罪是否成立,仍須以被告及告訴人間土地界址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本案告訴人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對被告乙○○○就系爭土地提出確認界址之民事訴訟,茲有刑事陳報狀乙份附卷可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裁定於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審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