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399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柒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販賣毒品、施打毒品等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第2號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示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等語,裁定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3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80年間涉嫌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施打毒品經新竹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因合於數罪併罰,故更定應執行刑為16年;而此次蒙政府恩典,施打毒品獲減刑為2年3月,合併未減之13年,卻為15年3月,實有違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之中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實,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界限內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等語。
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於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則屬當然。
四、經查: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依法減刑後,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3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然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原審法院81年度聲字第29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觀諸該裁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各罪之宣告刑總和為有期徒刑17年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核已酌減有期徒刑1年6月。又減刑後編號1、2各罪之宣告刑總和為有期徒刑15年3月,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3月,已影響抗告人既得之利益,有違前開內部性界限之限制,而不利於受刑人,難認適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7月。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販毒)│肅清煙毒條例(吸毒)│├────────┼────────────┼─────────────┤│宣告刑│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80.2月間起至80.5.26│80.2.1起至80.5.25│├────────┼────────────┼─────────────┤│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署80年偵字第1144│新竹地檢署80年偵字第951號││年度及案號│號併案同署80年偵字第3327││││號││├───┬────┼────────────┼─────────────┤││法院│臺灣高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80年上訴字第4999號│80年訴字第4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0.12.26│81.1.31││││││├───┼────┼────────────┼─────────────┤││法院│臺灣高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80年上訴字第4999號│80年訴字第423號││判決│││││├────┼────────────┼─────────────┤││判決│80.12.26│81.4.16│││確定日期│││├───┴────┼────────────┼─────────────┤│所犯法條│肅清毒條例第5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合於民國96年犯罪│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不減│有期徒刑2年3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