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請人 劉沈仙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080-NX-0396733-7
1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