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2020號
聲請人 陳秋梅
上列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訟事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哲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2020號
聲請人 陳秋梅
上列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訟事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