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236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謝姿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44,735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18.0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08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至民國111年3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