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83號聲請人 黄簡聰 美相對人 黄雅慧 關係人 黄泰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黄雅慧(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 黄簡聰美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黄雅慧之監護人。
三、指定黄泰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次女黄雅慧因出生時染色體缺1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黄雅慧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黄雅慧之監護人,及指定黄雅慧之弟黄泰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黄雅慧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黄泰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親屬會議同意書。
2.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依照前開鑑定報告書可知,黄雅慧之腦部功能不佳,與其先天上發育問題有關,醫療改善有限,而隨著年紀自然老化,可知被鑑定人認知功能不足之情形,在將來只有可能更惡化,而無法治癒。目前被鑑定人因智能不足此一心智缺陷之影響,在與人溝通及理解他人所欲表達意思之能力、處分財產之能力等方面皆喪失,而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達喪失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黄雅慧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黄雅慧之母即聲請人為黄雅慧之監護人,符合黄雅慧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黄雅慧之弟黄泰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