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魏德騏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提出之陳報
狀所載追加之訴,為新臺幣(下同)1,624,620元,原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7,137元,而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得暫免徵收1/2,再扣除前繳裁判費1,770
元外,尚應補繳6,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