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魏德騏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提出之陳報
狀所載追加之訴,為新臺幣(下同)1,624,620元,原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7,137元,而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得暫免徵收1/2,再扣除前繳裁判費1,770
元外,尚應補繳6,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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