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345號聲明人 陳吳銚
陳瑜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表明其等「知悉得繼承之時點」(即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 陳碧珠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 陳昭誠陳昭文陳瓊珠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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