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四四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萬八千元。
(二)陳述:
1、本案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在其所有座落臺南縣○○鄉○○段○○○○○○號土地,與原告共有之同段一六六三-三號土地上興建圍牆,先毀損原告舊有石牆,再做侵占的工事。
2、被告為毀損行為前,雙方已經調解,約定被告不得毀損石牆,但被告故意不遵守約定,破壞他人共有之物,以圖自利,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
(三)證據:提出臺南縣大內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存證信函影本各一紙,並聲請訊問證人即前揭調解委員會主席 楊清水 、調解委員 楊明註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