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9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慧卿 、 張越龍 、 黃介民 、 黃越之 、 黃越奇 、黃越超、 黃越翔 、 黃蕊玲 、 黃蕊娟 (均為 黃尚權 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66,045,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357,9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繳納新臺幣31,3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