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 詹佲勳 被告 蘇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之訴狀未充分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其請求權基礎及原因事實不明,而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具狀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