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簡字第35號
原 告 陳兆梅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被 告 陳丙榮
陳韋銓
陳兆豹
陳兆煌
陳兆虎
陳兆泉
陳兆章
陳 李秀菊
陳美英
陳美泉
陳美榮
陳兆明
陳永英
吳東華
吳采崴
吳瀚文
吳國瑋
張若亞
張月珠
張滿娘
張月玲
張秋雯
張俊琪
洪茂順
洪潤輝
鍾洪桂梅
洪宏安
洪毓蓮
劉陳兆櫻
陳美蘭
劉秀雲
劉方頴
陳兆芳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暨土地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被告甲○○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法第16
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可稽(本院109年度旗簡字第177號
卷第53、79、137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於法院為被告
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該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當
然停止。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潘維欣